关于签发《报到证》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9年5月17日   点击人次: 819   

一、办理对象

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分别经省、市级招生工作部门批准录取、具有学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结业生均可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二、《报到证》签发

(一)毕业生毕业时或毕业离校两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请将《报到证》开至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其档案托管机构。

 (二)毕业生毕业时或毕业离校两年内被用人单位录(聘)用的,可以申请将《报到证》开至就业单位。其中:

1.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应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档案托管机构同意接收的意见;

3.被企业或其他单位录用的,应提供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档案托管机构的接收函。 (外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则按其要求办理。)

三、《报到证》改签

1.已办理《报到证》,又需改变就业去向的,在规定期限内可申请办理改派手续。办理改派时需提供原《报到证》、原单位同意改派的函件及新接收单位函件(改派回原籍的,可免此件),或《毕业生改派办理表》(见附件)。

2.毕业离校超过两年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已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四、《报到证》补办

1.毕业生毕业离校两年内、《报到证》遗失的,由其本人在市级

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或请省招就中心代办后,可以重

新补办《报到证》。

2.毕业生毕业离校超过两年、《报到证》遗失的,不再补办,但可办理《报到证》证明书。

3.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离校超过两年且未办理过《报到证》的,落实就业单位或需将户档迁回原籍的,可申请办理《报到证》。

五、期限界定

“毕业离校两年”是指自毕业当年度的 12 31 日起,至毕业年

度后的第二年 12 31 日止。

六、其他情况

1.升入高一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不能签发《报到证》。如需按原学历层次办理《报到证》,已报到入学的,需提供升入高校退学和经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证实的注销学籍的书面证明;还未报到注册的,应提供本人放弃入学资格的声明。

2.普通高校结业生凭用人单位证明,可申请办理《报到证》;毕业当年取得结业证书、已按结业学历层次办理过《报到证》的,按规定换发毕业证书后,也不再换发《报到证》。

3.本专科肄业生不能办理《报到证》。

4.来自港澳地区和台湾省、经国家规定程序录取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在大陆落实就业单位,可申请办理《报到证》。

5.被确定为入伍预征对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要在其

《报到证》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

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参照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

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报到证》。申请办理《报到证》

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 12 1 日起,至次年 12 31 日止。

七、遇有其它特殊情况,报经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审定后处理。